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应当如何认定?看《婚姻法》新规定
在夫妻共同生活的历程中,有些财产、债务难以区分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在夫妻生活中应该如何去分辨夫妻的财产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方)
被告李某(男方)
2001年8月9日
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
男方为军人
婚后两人养育一儿一女
2013年两人两地分居
2015年12月30日
男方退役转业回老家
之后双方因多种因素
导致矛盾无法调和
感情破裂
女方起诉要求离婚
男方同意离婚
黄石市阳新法院经审理后
同意了女方的离婚诉求
另查明
男方退役费金额为
47.99余万元
经计算
其中15.69余万元
为二人共同财产
女方可分得7.84余万元
全部用于购置房产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考虑到儿子一直由男方抚养
女儿一直由女方抚养
故儿子由男方抚养
女儿由女方抚养
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为妥
共同财产方面
二人共同财产为
两套购置的房产
其中
位于
未超出
且因男方长期居住于阳新
可方便照顾在阳新上学的儿子
故该房产归男方所有为妥
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考虑
二人出售位于广东省惠州市
一处房屋
所得的售房款52万元
女方分得32万元
男方分得20万元为妥
共同债务方面
女方声称
其对外所负债务为40余万元
要求男方予以分担
但女方除合理支出以外
并未支出大额生活消费
故女方陈述所欠
对外债务为40余万元
不符合常理
且女方
有40余万元债务
且该债务用于夫妻日常消费
故对此说法
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黄石市阳新法院判决
王某与李某离婚
女儿由女方抚养
儿子由男方抚养
位于阳新的房产归男方所有
二人出售位于
广东省惠州市一处房屋
所得的售房款52万元
女方分得32万元
男方分得20万元
驳回女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疑:
总体来说,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关键是根据财产的取得时间、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别约定、该财产是否具有人身属性等要素判定的。
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整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了以上五项以外,夫妻共同财产还包含以下形式:
(一)夫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如房地产、古董、字画等)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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