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应当如何认定?看《婚姻法》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20 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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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生活的历程中,有些财产、债务难以区分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在夫妻生活中应该如何去分辨夫妻的财产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方)

被告李某(男方)

2001年8月9日

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

男方为军人

婚后两人养育一儿一女

2013年两人两地分居

2015年12月30日

男方退役转业回老家

之后双方因多种因素

导致矛盾无法调和

感情破裂

女方起诉要求离婚

男方同意离婚

黄石市阳新法院经审理后

同意了女方的离婚诉求

另查明

男方退役费金额为

47.99余万元

经计算

其中15.69余万元

为二人共同财产

女方可分得7.84余万元

全部用于购置房产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考虑到儿子一直由男方抚养

女儿一直由女方抚养

故儿子由男方抚养

女儿由女方抚养

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为妥

共同财产方面

二人共同财产为

两套购置的房产

其中

位于

未超出

且因男方长期居住于阳新

可方便照顾在阳新上学的儿子

故该房产归男方所有为妥

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考虑

二人出售位于广东省惠州市

一处房屋

所得的售房款52万元

女方分得32万元

男方分得20万元为妥

共同债务方面

女方声称

其对外所负债务为40余万元

要求男方予以分担

但女方除合理支出以外

并未支出大额生活消费

故女方陈述所欠

对外债务为40余万元

不符合常理

且女方

有40余万元债务

且该债务用于夫妻日常消费

故对此说法

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黄石市阳新法院判决

王某与李某离婚

女儿由女方抚养

儿子由男方抚养

位于阳新的房产归男方所有

二人出售位于

广东省惠州市一处房屋

所得的售房款52万元

女方分得32万元

男方分得20万元

驳回女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疑:

总体来说,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关键是根据财产的取得时间、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别约定、该财产是否具有人身属性等要素判定的。

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整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了以上五项以外,夫妻共同财产还包含以下形式:

(一)夫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如房地产、古董、字画等)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标题: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应当如何认定?看《婚姻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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