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酒驾还袭击警察 山东男子被判刑10个月
“被告人陈某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3月17日下午,德州临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刑拘直诉案件。记者从临邑法院了解到,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山东省宣判的首例涉袭警罪案。
男子不满现场取证砸伤民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收与他人饮酒后,明知被告人王某已饮酒,仍指使其驾驶车辆前往城区。当晚21时许,王某驾驶的车辆被临邑县公安局执行治安巡逻任务的民警发现。被告人因不满巡逻民警现场录像取证而情绪失控,被告人陈某收对巡逻民警进行辱骂,并持手机将其中一名巡逻民警面部砸伤,抗拒控制过程中又将其面部抓伤。经鉴定,该民警伤情系轻微伤。经血液酒精检测,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34.9mg/100ml,为醉酒状态。
临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与陈某收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2日上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月3日上午8时许,济南市莱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徐某,造成其执法记录仪滑落。在民警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时,邓某某再次殴打民警徐某。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邓某某不服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对防控人员实施殴打,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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