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拟规定: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应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应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一)汇聚掌握大量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实施合并、重组、分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四)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官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一)汇聚掌握大量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实施合并、重组、分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四)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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