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国家卫健委: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国家卫健委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规定:①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公示公开,便于公众查询;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④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国家卫健委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规定:①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公示公开,便于公众查询;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④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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