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吗?

发布时间:2023-05-22 1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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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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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条款

保险合同要遵守如下法律法规条款: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

保险合同生效后还可以退保吗

保险合同生效后可以退保,但是需要条件的。

以车辆保险合同为例,在有效期内没有被保险的车辆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过,从险企得到过赔偿的车辆不能退保。车主需向险企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和从什么时间开始退保,并签字或加盖公章。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注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额的批单,并收回保单。然后,车主才可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领取应退还的保费。

三、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一般是有效的,但是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并且单方面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另外,《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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