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遗赠才是有效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更高? 今日快讯

发布时间:2023-07-06 15: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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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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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遗赠才是有效的?

1、据以确认受遗赠权的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无效,当然导致遗赠的无效。

2、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3、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涉及这一必要份额的遗赠无效。

4、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遗赠人设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赠无效。

5、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公民,不能成为受遗赠人,因为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更高?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更高。

案情简介:

李某系被继承人姜某与丁某的侄子。因姜某、丁某未生育子女,1991年2月,两位老人与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自愿长期照顾两位老人,两位老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在百年后赠与李某所有。后李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扶养义务。1997年丁某去世,其遗产全部由姜某继承,2006年姜某与方某登记结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2009年姜某被查出患有癌症,同年11月姜某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财产在百年后全部交由方某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姜某去世后,李某与方某就姜某名下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遗赠扶养协议确认归李某所有。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与姜某、丁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李某也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扶养义务,故对该遗赠扶养协议,应予确认。姜某于2009年11月所立遗嘱内容与该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完全抵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故姜某生前所立遗嘱与遗赠协议内容抵触部分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应归李某所有。

法官说法: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即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遗赠的财产发生灭失,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标签: 遗嘱能力 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扶养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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