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丽丽:网红主播不合规纳税对其他人不公平,建议限制对主播打赏的次数和总额

发布时间:2022-03-30 16: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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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郑青春

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要求,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当前直播领域面临哪些问题?监管为何如此关注这一领域的规范行为?该通知将对直播电商带来哪些影响?搜狐商学院连线了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执行所长崔丽丽。

崔丽丽表示,直播还要分成娱乐内容直播和电商直播,两个领域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在娱乐内容领域主要是内容合规性问题,电商直播领域主要是以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和售后问题居多,上述两个方面比较偏重于业务侧。监管重视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从网络信息传播效率来讲,直播这种方式在短时间内受众影响面广,一旦出现不适合传播的内容或者消费纠纷其影响面波及较大,对社会公众的危害较大。

从收入侧角度来讲,作为新兴职业,主播在近几年刚刚从国家职业目录中以网络艺人或互联网营销师的身份出现,其收入结构也基本趋于稳定。再加上近几年国家对于超高收入的流量明星、网络红人、头部主播等税收核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超高收入群体如果不合规合法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缴纳税收,对其他社会公众而言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

该通知对电商直播将有哪些影响?崔丽丽表示,该监管通知内针对直播电商领域,主要是增加了对直播平台主体责任的相关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和配合执法,以及个人主播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应的账户标准进行登记,缴纳相应的税费要求。“我个人感觉影响谈不上,只是需要直播从业人员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要合规。”

此前,有人大代表建议取消直播打赏的行为。对此,崔丽丽表示,直播打赏是一种赠予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激励。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个人主播在平台上产生和传播内容是没有基础收入的(签约MCN机构的除外),如果其内容博得受众的喜爱,受众是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对内容生产者进行激励,但不建议数额过大。当数额过大时,赠予方就会产生进一步的索取,超出原有双方之间形成的传播-受众关系,容易引发其他问题,比如情感纠葛等。因此建议可以对每个用户、每个主播账号一天的打赏次数和总额进行限定。

“直播业务的规范和依法纳税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要依托于平台记录和积累的数据,因此在推行主播个人和机构按照相应的要求设定账簿以外,还需要针对粉丝数量或者账号评级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主播,将其业务涉税数据按时间段、参照监管要求,及时纳入公共部门的数据管理范畴,甚至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共同研究、探索风控模型,推进实施落地。”崔丽丽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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